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美溪道湖里工业园5号厂房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5万元
经调查认定,厦门市同安西柯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5·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装作业时未制定并落实工作规划、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5月6日17时22分许,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美溪道湖里工业园5号厂房5楼,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员工沈某驾驶其公司的叉车经吊装驶入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内部时,突然从5楼连车带人从平台掉落,造成驾驶人员沈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吊装叉车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工作规划,未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明确现场管理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自身职责;现场管理员未按照吊装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吊装平台与5楼生产车间吊装口未做好防松脱的可靠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将吊装生产设备业务发包给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制定作业实施方案,没有审查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作业资质,没有检查进场作业人员作业证。
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作为吊装作业单位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审查叉车相关资质,超出约定范围作业,没有排查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隐患,凭经验办事,麻痹大意。
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出租没有登记的特定种类设备,雇佣没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一)刘某军,女,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高某算,男,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唐某,男,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员工,本起事故中担任现场管理员,在组织吊装叉车过程中,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工作规划,未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确定明确自身职责的现场管理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厦门韩味苔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与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厦门金诚顺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吊装的危险作业时未能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厦门锋盈吊装有限公司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事故中的叉车特定种类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由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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